中国的起诉书对农民有歧视之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8-19 10:09)    点击:1258

  我谈的这个问题可能是大多数所谓的“法律人”都不会想到的,即便想到了,也可能不怎么在意,这就是起诉书中的“农民”问题,因为我隐隐约约觉得,在某一层面上,中国的起诉书对农民有歧视之嫌。

  与刑案打交道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应该耳熟能详了,它开篇第一段经常是这样的:

  “被告人某某某,男(女),XX岁,某某族,某省某县人,文化程度XX,某县某镇某村农民,住该村。某年某月某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某月某日被逮捕。”

  注意了,这里有“农民”二字,笔者在这里就是要与大家商榷一下起诉书中的“农民”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这有什么问题啊,起诉书是一种格式文书,是高检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实践制定的法律文书之一,“农民”二字表明的是该被告人的职业或身份,一点问题也没有。笔者要说的是:“农民”,为何偏偏就是“农民”,却以醒目的位置被写进起诉书中去?笔者看过许多地方检察机关的刑事起诉书,都没有把“工人”、 “军人”、“退伍军人、“知识分子”、“商人”、“僧人”、“无业游民”等职业或身份写进去的。对这些人的表述,最多以“居民”二字代替,或者什么身份都不写,直接以被告人身份证的住址写进去。当然,对于职务犯罪的被告人,起诉书一般都会写明其犯罪时的职务,但这只是“职务”,而不是“职业”,是必要的,而“农民”犯罪就有必要注明被告人是“农民”么?这里面有包含什么信息?笔者不得而知。

  纵观我们的法制史,或许可以这样猜测“农民”二字的来历:文书格式的制定者及一些实践者并没有考虑“农民”二字到有什么不妥,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因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容易分类,其他职业者占人口的少数,都是居民;或是因行文的需要,使语句完整而已。是否如此当然无从考证,但笔者认为这样解释或许是对的。

  有道是:“法依时定”,“情随事迁”。当时正确不一定现在正确,现在正确也不一定将来正确,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始终是发展的。那么,以现在的目光来看,起诉书中的“农民”二字也就有问题了,可能存在歧视“农民”之嫌。

  我们知道,建国初期的起诉书全国并没有完整统一的格式,后来公检法被“砸烂”了,各地的起诉书更是五花八门,直到检察机关重建,起诉书的格式才慢慢被固定,并被高检院以法律文书的格式统一下来。而这个时期正好是城乡“二元”格局稳固和谐时期。当时,农民就象工人一样是有“稳定”职业的,农民离开自己的居住地跑到城市去,若没有办理正当的手续,不是“游手好闲”,就可能是“流窜作案”,轻则被遣送回乡,重则可能受到其他处罚。所以有一段时间里,农民进城是要办暂住证,出门行街是要带身份证的,而工人、军人、商人等人都不存在此情况,城里人对农民的歧视,是和尚头上的蚤子,明摆着的。虽然起诉书的制定者和实践者并没有歧视农民之意,但独以“农民”二字写进起诉书也有点不厚道,否则如何解释不把“工人”、“退伍军人”、“商人”等人也写进起诉书里去?

  不说别的,仅就起诉书本身,把“农民”二字写进去,无论对事实本身,程序本身,还是法律本身都无任何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说被告人是农民法律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不可以从严或从重处罚。因此,笔者认为,起诉书中的“农民”二字纯属蛇足,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制产物,因为,在古代,在国外,任何时期都没有这样表述的,现在到了应该改革的时候了。

  那么,如何改革呢?二个字:“去掉”。只有把“农民”二字从起诉书中去掉,“农民”问题才不成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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