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合同,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我对4点提出异议,如开发商不同意改,能要回定金吗一、关于办理权属登记时间,我方认为贵方合同文本约定的180天的时间过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商品房交付后在9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是正常时限。我方认为180天的时间过长,该条应当按国家规定修改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二、关于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责任。我方认为由于出卖方责任导致买受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处理方法:“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5每天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严重损害我方的权利。我方建议修改为:“由于出卖方责任导致买受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逾期超过90天,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5每天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天,买受方有权退房,出卖方应全额退还买受方已付房款。”
三、关于补充协议中合同解除权要在15天内行使的约定,我方认为严重限制我方合同解除权。我方认为在贵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我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解除合同。
四、关于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的约定,我方认为合同附件只是主合同的补充,在二者相冲突时,应当以主合同为准。 |